9月24日傍晚,超强台风“桦加沙”逐渐远离,肇庆等多地陆续宣布解除“五停”。在社交平台上,有不少网友发文称,台风天停工后,自己遇到调假和薪资发放等问题。
有网友提问,被迫停工后,公司要求用年假和调休抵扣这一天的停工,是否合理?停工是因为自然灾害,为什么要冲抵员工的假期?
还有网友问五停
公司要不要扣薪资如果扣,能不能举报?
别着急小编这就带大家进入普法时间↓↓↓
台风天不去上班算旷工吗?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停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这主要取决于政府关于防台风应急响应的级别以及要求
根据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如果三防指挥部要求在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范围内实行“五停”(停工、停业、停市、停课、停运),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政府要求,强令员工出勤上班的,从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的角度考虑,劳动者本人可以拒绝,此行为不构成旷工,且不应承担旷工的法律后果。
如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其处罚行为无效;如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予以辞退,属于典型的违法辞退,员工可以要求申请支付赔偿金。
但是以下两类人员还是需要听从单位安排出勤上班↓↓↓
1.因台风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维护人身利益必须出勤的,如交警、交通救援人员、野外施救人员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为维护正常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必须出勤的,如线路、铁路抢修员等。
台风期间上下班受伤属于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均应当认定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时具体要以人社局答复为准。
对于上下班途中因台风吹倒、摔倒等发生伤亡的,因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损害,暂无法律依据作为参考,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意外事故处理。
因台风暴雨造成停工工资能否停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台风停工可否作为调休?
台风停工不能以调休冲抵,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停工期间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然而,台风停工属于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台风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而非作为调休。
抢险救灾受伤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广东省总工会已明确
Q:台风来了,企业可以不停工吗?
A:根据广州市发布的关于实施“五停”措施的通告,企业要停工。从具体情形来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Q:企业拒不停工有什么法律后果?
A: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另外,如果企业强迫员工上班,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权。再者,如果因不停工造成人员伤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Q:因台风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年休假吗?
A:这个规则不明确,先协商更合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一般来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也有裁判认为,必须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参考广东以往的有关规定,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应该有一个协商的过程。从年休假的立法本意来看,虽说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这是政府要求的停工,劳动者本也可以享有的休息权利,很难说用人单位考虑了劳动者的意愿。因此,安排年休假不够合理。
Q:因台风停工,单位可以要求周末补班吗?
A:我们认为不可以。此为政府明确的停工,并无补上班的依据。按照工资发放的规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但并没有要求补上班。但也有观点认为,法律未作禁止性的规定情形下,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Q:台风期间,因为特殊原因上班的,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A:不需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并无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是需上班的,且不属于超时或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
Q:因为台风停工,可以不发工资或只发基本工资吗?
A:不可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台风停工属于非劳动者原因所导致,根据如下规则,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Q:台风停工期间,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居家办公,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A:对于一些可以居家完成的工作,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表述来看,既然是“居家”这个地点可以完成工作,则完全达到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考虑防灾避灾的前提。
Q:上下班途中因为台风受伤,属于工伤吗?
A: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如果是单纯因为台风原因导致,如上下班途中被刮倒的树砸到受伤,那就不属于工伤。
深圳市南山区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也发文:台风天停工,不能用调休冲抵,且不能停付工资。
据深圳新闻网消息,对于台风停工,公司却安排周末补班的问题,律师认为此要求不合理,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五停”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处罚。
各位肇庆友友快转给你的老板看看吧
来源:广东工会、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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