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6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爱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提升环境资源保护和公正司法水平,推动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高质量发展,为绿美肇庆生态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01肇庆市水利局诉方某、梁某、列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西江“黄金水道”
基本案情方某、梁某、列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于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在超过批准的疏浚工程槽底高程的河道及超过批准的疏浚工程量进行采砂作业,严重破坏端州区西江阅江大桥河段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5.88亿余元,同时在河砂交易申报中弄虚作假,规避监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及2022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线索移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经与三人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无果后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梁某、列某非法采砂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造成矿产资源流失严重,应对被破坏的生态系统及时进行修复,故判决方某、梁某、列某连带赔偿市水利局环境修复费用5.88亿余元。
典型意义西江是珠江水系最大干流,流经肇庆的长度约占广东境内总长度的2/3,素有“黄金水道”的美称。本案是肇庆市历年来因破坏生态环境判决赔偿环境修复费用最高的案件,也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缩影。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矿等破坏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效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对三名被告的过错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连带责任,有利于对在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责任意识,为筑牢粤港澳大湾区生态屏障,扎实推进绿美广东建设贡献力量。
02江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砍断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
基本案情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江某在某地非法猎捕一批野生动物。另外,江某还非法收购鼬獾4只、果子狸1只,并杀害,存放于冰箱内。2023年3月,公安机关在江某住处查获疑似野生动物滑鼠蛇活体13条、中国水蛇活体61条、野生动物兽类死体19只,并予以扣押。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动物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江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江某已经赔偿非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造成的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9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由江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价值损失人民币39000元(该款项在判决前已支付);责令江某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山区县,当地群众存在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滥食野生动物以及非法猎捕的陋习。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大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打击和惩治力度,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
03冼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非法采挖国家保护植物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冼甲、冼乙经密谋后,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到高要区某村后山场挖掘“黄狗头”(学名金毛狗)合计425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两名被告人挖掘的“黄狗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采伐的“黄狗头”造成物质损害价值为1580元;采伐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损失价值为6320元;采伐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所需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8723.7元;鉴定费用为3000元。检察机关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冼甲、冼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两名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主动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最大限度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判决冼甲、冼乙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各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两名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39623.7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野生植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本案依法打击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有利于加强野生植物保护,对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4欧某滥伐林木案——“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机制,全面填补林木服务功能损害
基本案情被告人欧某雇佣工人超许可证范围砍伐林木,经鉴定,滥伐林木合计面积186.51亩,采伐蓄积392.9立方米,出材量255.3立方米。案发后,欧某已通过原地补植复绿的方式,对受损森林资源进行生态修复。诉讼中,欧某向法院出具《自愿认购碳汇承诺书》,提出以认购滥伐林木造成碳汇损失量的三倍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经测算,林业碳汇损失量为422.67吨,参照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挂牌协议交易收盘价,碳汇损失量三倍赔偿金为11.39万元。庭审前,欧某已足额将该笔赔偿金缴付至林业局指定的生态修复专门账户。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雇佣工人无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欧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主动完成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并按滥伐林木造成碳汇损失量三倍积极赔偿林业碳汇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欧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运用与林业部门建立的“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机制,在被告人欧某提出认购碳汇损失量三倍赔偿金后,由林业部门委派专业技术人员测算森林碳汇损失量,并参照市场价格折算碳汇损失赔偿金,构建起科学、高效、可量化的森林碳汇损失流程和计量方法,全面补偿生态环境收到损害至修复完善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为解决受损林木修复难题作出了有益探索。
05某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案——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整治环保问题
基本案情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压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压铸废气无组织排放。某生态环境局分局在核实该案证据材料并听取该公司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压铸公司处以30.5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压铸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压铸公司存在配套建设的环保治理设施未建设就投入使用的行为,某生态环境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某压铸公司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该案中,某压铸公司无视法律,在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未建设的情况下就投入生产,造成了环境污染,人民法院支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06苏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应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禁渔期间,被告人苏甲、苏乙驾驶机动船携带成套电鱼设备在禁渔区水域使用电鱼方式实施电鱼作业捕获鲮鱼、蓝刀鱼等。经评估,渔业资源修复折算金额为6296.15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甲、苏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遂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两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的案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实现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促进被破坏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有效减少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途径。增殖放流对于恢复鱼类资源、维护水生动物多样性,促进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的联合组织下,共同督促苏甲、苏乙购买价值6296.15元的1万余尾鱼苗,经检疫合格后放流至贺江中,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对受损水生生物资源进行渔业资源修复,以此补充恢复鱼类资源、促进和改善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同时向社会传递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理念。来源:肇庆中级人民法院(免责声明:1、文章部分图片以及内容来源网络。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读者参考。3、我们所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因非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原作者或编辑认为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4、本网页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来电告之,我们将立即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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